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新规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对原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最主要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确定一年期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鉴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为一年期与五年期两个品种,且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定期发布实时数值,为便于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新规第26条明确了其所选用的LPR品种为一年期,且确定LPR数值的时间基准为借款合同成立时。此外,考虑到2019年8月20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改为LPR,故前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缺乏确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基准,《民间借贷新规》第32条第2款对此亦予以了明确,即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二、“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

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指的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

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本意旨在法律强制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自然债务区12%的利率差额空间,事实上属于法律不予以强制力保护但允许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客观上可能会导致暴力讨债等现象发生,故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三、新规定是否溯及既往

根据新规定第32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于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

换言之,即凡于2020年8月20日及之前尚未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应适用新规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另,基于第32规定2020年8月20日处于二审、再审阶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理应适用原民间借贷规定,且新规定与原规定所存在的规定不一致亦不应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之事由。

综上,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方面,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另一方面,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