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新增要点概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共计29章,526个条文,是在《合同法》基础上进行的全方位修订,现将部分合同编新增要点总结如下:

一、明确了限期承诺视为新要约的情形。对于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视为新要约;

二、确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的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四、增加电子合同交付的内容。通过电子合同交付商品的,以签收之日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五、增加了第三人对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其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请求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无偿划转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财物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七、对于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做了详细区分。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明确对债权转让下从权利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约定。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获得的从权利自受让债权时享有,不因权利未办理登记或交付而受到影响。